关于《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章程的必要性
现行的《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1988年6月昆明市供销合作社第五次社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至今已超过30年,现行章程对规范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和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指导供销社深化改革,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推动供销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30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面貌焕然一新,随之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入到了新时代。当前,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供销社的改革发展也同样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而现行章程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需要。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2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14号)相继出台,特别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分别在2015年和今年重新修订后印发实施,也迫切要求我们对接顶层设计,结合昆明实际对现行章程加以修订和完善。
7月10日,市供销社向市政府呈送的《关于召开昆明市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的请示》中,明确将修改《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列为大会主要任务之一。为做好章程修订工作,市供销社成立了六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秘书组,抽调精兵强将负责章程修订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现行章程进行逐条逐项的研究,及时解决章程修订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和争议。于7月底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省供销社、市级有关委办局和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建议。在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二、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原则
本次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和省供销社四代会精神,按照中发〔2015〕11号、云发〔2015〕32号、昆发〔2017〕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着重将中发〔2015〕11号、云发〔2015〕32号、昆发〔2017〕14号等文件的重要论断和重要举措写入章程。二是与时俱进,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对照省供销社章程修改情况,对市供销社现行章程中不合时宜的表述和内容进行删改、完善,以便市供销社和各成员社(单位)遵循和落实。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市供销社的性质和地位。按照中发〔2015〕11号、云发〔2015〕32号、昆发〔2017〕14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地位的规定,将第二条修改为:昆明市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昆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修改了市供销社宗旨和目标。按照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供销合作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把全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组织体系更完整、经营网络更健全、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党委、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和综合平台,在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农业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修改了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对照“三定”方案和省供销社章程重新确定的职能,为便于今后工作开展,在章程第八条中将市供销社的职能与任务梳理、细化为十二条。
(四)修改了成员社章节的内容。一是按照关于开放办社的相关要求,将“社员社”的表述修改为“成员社”。二是修改了成员社应当具备的条件,确定了成员社具有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三是明确了取消成员社资格的情形。
(五)增加了党的组织章节的内容。加强党对供销事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融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对供销社系统党的组织的设立、职能、作用、议事决策办法等进行了梳理、明确。
(六)修改了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部分内容。一是将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五条修改、增加为七条。二是将代表类别由“社员社代表、市社经营单位代表、市联社理事会机关代表”修改为“社员(基层)代表、职工代表、联合社代表”,并修改了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修改了理事会章节的部分内容。根据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由十条调整、合并为七条。二是修改了理事会会议召开次数由每年两次修改为每年一次。三是增加了常务理事会具有的八项职权。
(八)增加了监事会章节。根据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要求,专门增加了监事会章节,明确了监事会机构性质、职权、产生方式等。
(九)修改、调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章节相关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方向、政企分开的要求及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要求,参照省供销社章程,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容进行全面修改、调整。
(十)修改了财务审计章节的有关内容。供销社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财务审计管理对于各级供销社都十分关键。针对近年来供销社财务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中央、省、市在财务审计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加强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的规范开支、加强社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等内容。二是增加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表述, 明确了市供销合作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三是修改了市供销社资金来源的表述,增加了设立发展合作基金和基金来源的表述。
(十一)增加了附则章节内容。对供销社标识的使用管理、章程备案等进行了明确。
此外,还对现行章程个别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